新密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22-03-13 12:01:37新密会计培训学校,可以报一个网课来备考会计。一起来看看会计培训知识。
“加处”??钣搿按σ浴狈?钣泻尾煌?/p>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等法条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的??罘染遣唤苫蛘呱俳伤翱畹?0%以上5倍以下,而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由此,在税收实务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能否超过涉案税款的数额,是否*6只能处不超过1倍的??睿俊凹哟Α狈?钣搿按σ浴狈?罹烤褂泻我焱?/p>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为三大行政法典之一,与其他行政法律有着很多内在的联系。要正确理解其内涵以及相关用词,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分析方得正解。笔者认为,要厘清上述问题,有必要先追寻“加处”??钜淮实挠衫?。“加处”???8引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出自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而在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中,均只有处以罚款而没有加处罚款的规定。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睢5诹颂豕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处以”和“加处”??畹耐庠诒硐中问剿淙欢际嵌缘笔氯舜σ越鹎兑逦瘢浔局视凶胖疃嗖钜?。
*9,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按σ浴彼笆辗?钜谰莸氖撬笆照鞴芊?、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多项具体法条,而“加处”??畹囊谰菸ㄓ小吨谢嗣窆埠凸姓Ψ7ā返谖迨惶醯冢ㄒ唬┫睢?/p>
第二,对象、目的以及适用的阶段不同?!按σ浴彼笆辗??,是对当事人过去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课处的金钱给付义务,目的是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税务行政行为程序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加处”???,是因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课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适用于税务行政执行程序中,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中的执行罚。
第三,??罨筒昧勘曜疾煌?。税收罚款主要分为无量?;姆?詈捅嚷视氡堵史舛ソ岷系挠谢姆?盍街中问剑拔窕鼐凶杂刹昧咳?。有基数的罚款以涉案税款为量罚基数;而加处罚款则具有依附性,需以原已作出的罚款数额为基数,乘以固定比例3%得出??钍?,税务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四,作出决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不同。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决定前,需要履行相关事项和权利的告知,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加处??罹龆ǖ某绦颍凑展裨骸斗?罹龆ㄓ敕?钍战煞掷胧凳┌旆ā罚ü裨毫畹?35号)规定,只需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钣Π慈占哟?%的??睿龅降笔氯擞馄诮赡煞?钍保辗?畹慕鹑诨乖谑杖》?钍?,直接收取加处的罚款。从2012年起,加处??钣σ勒铡吨谢嗣窆埠凸姓Ψ7ā返某绦蚪?,需事先履行催告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第五,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管辖机关不同。按照《罚款决定与??钍战煞掷胧凳┌旆ā泛汀端拔裥姓匆楣嬖颉罚ü宜拔褡芫至畹?1号)的规定,当事人对于税务局作出的税收罚款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当事人对加处??钣幸煲榈模Φ毕冉赡煞?詈图哟Φ姆??,再依法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处以税收??畋匦胱裱吨谢嗣窆埠凸姓Ψ7ā饭娑ǖ摹耙皇虏欢!痹?,对同一次税收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则可按天数反复适用,直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达到原罚款数额时为止?!吨谢嗣窆埠凸姓Ψ7ā吩诿魅饭娑ā耙皇虏欢!痹虻耐庇止娑梢约哟Ψ??,从这一点,也可证明加处??钪皇切姓葱蟹?,而非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虽然都是罚款,但是“处以”??钣搿凹哟Α狈?钍橇礁鼋厝徊煌男姓筛拍?。处以税收???,是直接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而加处罚款,则是税务行政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吨谢嗣窆埠凸姓恐品ā范运拔裥姓Ψ5姆?睿⒚挥猩柚檬罨蚍裙娑?,因此,在处以税收??钍?,仍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额度或幅度量罚;但是在对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钍?,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所加处的罚款只能以原税收罚款数额为限,按日加处3%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原罚款金额。
在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处以??詈图哟Ψ?畹男姓捶ㄖ?,还应严格遵循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催缴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从2012年开始,对逾期不缴纳??畹?,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罨蛘咧湍山鸬谋曜加Φ备嬷笔氯恕钡墓娑男懈嬷绦?,同时按照“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当事人在被税务机关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仍不缴纳罚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或拍卖财物抵缴罚款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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